实务问题
QUESTION
工程款结算未完成,法院能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其起诉?
裁判观点
在工程结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仅因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工程量和价款未能确定为理由而驳回其起诉。
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应通过委托鉴定或依据证据规则来查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价款,并据此作出判决。
本案中,在高某提起的诉讼中,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总承包方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仅因工程审计未完成而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关于待工程审计完成后再主张权利以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