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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06 0次浏览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义务的责任,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即便确有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即使总承包方,不直接持有第三人施工的工程资料,其按照合同约定仍有义务配合从第三人处取得工程资料并完成移交。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三)关于海天公司应否移交全部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供竣工图、归档施工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上述资料所需套数(含提交城建档案馆一套在内)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原审判令海天公司按照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技术要求和规范目录进行溪畔丽景项目的归档移交并向建展公司交付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开出的溪畔丽景项目资料移交合格证明,符合该合同的约定。海天公司主张其已将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施工资料移交给建展公司,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施工资料其客观上无法提供,亦不是海天公司的义务,建展公司要求其移交案涉工程全部资料无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即便确有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海天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虽不直接持有第三人施工的工程资料,其按照合同约定仍有义务配合从第三人处取得工程资料并完成移交。其以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施工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为由,否认负有移交资料的义务,明显与合同约定相悖。


(五)关于工程尾款的支付


建展公司上诉称,由于海天公司至今尚未向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归档资料以及结算资料,故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不具备,海天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尾款。本院认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按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确认的已完工的工程量相应造价支付至90%”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建展公司自认其向海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早已达到了90%,故事实上已不可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海天公司提交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才支付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确认已完工的工程量相应造价至90%。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变更了支付工程款条件的约定。且由于双方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建展公司不认可海天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一审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按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确认的已完工的工程量相应造价支付至90%”的方式支付工程尾款,实无意义。现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9月完工,并于该月20日开始,在海天公司、建展公司、监理公司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建展公司于2013年12月交付业主使用。海天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建展公司移交了以竣工图纸为主的相关资料,建展公司签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审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并无不当,建展公司关于工程尾款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索引

(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