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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2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3 0次浏览

案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

审判长:何 波,审判员:马成波,审判员:杨心忠;

裁判日期:2025年6月30日;

发布日期:2025年8月11日。

裁判要旨:(1)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情况下,无论发包人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有异议或者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2)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停工补偿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文书节选:

申诉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再43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22〕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停工补偿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一)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再审判决判令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的停工补偿费400万元,以及依据案涉三份《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认定的停工补偿费861387元,在性质上均属于发包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对承包人某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此外,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参照当时施行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亦不属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且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于抵押权人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情况下,无论发包人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有异议或者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均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

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决如下: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38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案例二: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武威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青岛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256号;

审判长:仲伟珩,审判员:杨 春,审判员:姚宝华;

裁定日期:2025年7月16日;

发布日期:2025年8月18日。

裁判要旨: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和数额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文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执行过程中是否依法保障了某甲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其优先保护范围。本案中,某甲公司据以执行的(2015)武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2500万元及某甲公司垫付的资金利息及违约金750万元共计3250万元。故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为2500万元,虽然调解书表述为某甲公司有权就工程款、垫付资金的利息及违约金对工程申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但垫付资金的利息及违约金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优先受偿范围。本案中,武威中院经协调多方债权人,统筹考虑各债权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首封债权等情况,除以某乙公司2331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顶债务之外,还以案涉部分公租房清偿其债权,对某甲公司工程款优先债权予以足额保护。而武威中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的协调方案,并无明显不当,甘肃高院复议裁定予以维持,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