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35万欠款当月到账,本律所成功代理债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6-24

山尘海盈案例:


争议焦点与被告抗辩

被告B公司主要抗辩理由为:


1.在A公司与我所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A公司尚未向B公司开具全部供货发票。被告据此主张该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进而质疑我所当事人作为受让人取得债权人资格的合法性,认为其无权直接向B公司主张该笔货款。


2.被告B公司否认《材料采购合同》项下对账单中签字人员的身份,声称其非该公司员工或授权代表,意图否认对账单所载欠款金额的真实性。


锁定关键人员身份,击破否认签字抗辩:


针对被告否认对账单签字人员身份的问题,我所律师精准运用专业工具,通过权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四库一平台”系统进行查询。


成功查证并提交法庭关键证据:该签字人员确系被告B公司注册的二级建造师。这一身份信息直接关联被告公司,有力证明了签字人员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授权可能性,从而彻底粉碎了被告关于签字无效的辩解,确认了对账单所载欠款金额的真实性。


夯实债权基础,全面提交履约凭证:


为夯实债权金额和履行情况,我所律师当庭提交了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全部供货发票。


面对完整的发票证据链,被告B公司最终当庭认可已收到全部发票。这直接消除了其在发票问题上的纠缠,并进一步佐证了供货义务已完全履行、债务金额确定无疑。


重申并强化核心代理意见(在原意见基础上融入新证据支撑):


合同实际主体与债权人资格:结合新发现的建造师身份证据,更加确凿地证明了合同履行链条的真实性和我所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


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关于发票的抗辩,已在发票全部提交并获其认可后失去事实基础。开具发票非债权转让或债权人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此点法律立场更加稳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


认可《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判令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所当事人支付拖欠货款本金人民币35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迅速回款: 判决生效后,经我所律师有效敦促,被告B公司已于生效后15日内将判决确定的35万余元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额支付到位。




真实判决书:


35w当月给 2.jpg
35w当月给 3.jpg
35w当月给 4.jpg
35w当月给 5.jpg
35w当月给 6.jpg
35w当月给 7.jpg
35w当月给 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