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设备丢失损毁,租金长期拖欠
本案委托人(新疆某设备租赁站)长期向某电力工程企业提供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服务。合作期间,承租方不仅长期拖欠租赁费用,更在租赁物返还环节被确认存在部分设备丢失损毁的情况。
经核算,拖欠的租赁费及应赔偿的租赁物损失合计达134,000余元。委托人虽多次催讨,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在沟通无果、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委托人委托上海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介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夯实权利
精准锁定符合诉求
核心债权主张:依据《民法典》第721条等规定,明确主张拖欠的租赁费用及租赁物灭失的赔偿金,两项合计134,000余元;
违约责任量化:针对承租方长期、多次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起诉日约44,000元),将违约事实转化为可执行的经济责任;
维权成本转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要求对方承担委托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股东责任穿透:鉴于承租方企业性质及股东情况,策略性地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债务清偿保障;
押金处置明确:在主张中清晰处理被告方留存的20,000元押金,避免后续争议,形成完整的债务闭环。
严谨的证据链条(包括租赁合同、发货签收单、对账单、损失确认清单、催款记录等)和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后续高效调解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
高效调解
实现四重权益
为实现客户尽快回款的诉求,山尘海盈办案团队凭借对案件焦点的精准把控,促成被告签署调解协议,并通过阶梯式违约责任条款,保障后续回款:
1. 核心债权全额兑现
被告承诺限期支付全部租赁费及损失赔偿134,000余元
2. 违约责任实质履行
被告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0元
3. 维权成本完全转嫁
委托人支出的律师费获全额赔偿
4. 设备损毁定金补偿
被告原本支付的定金不必返还,用作设备损毁丢失的补偿。
同时调解协议约定:
若被告未按期付款,逾期利息按双倍LPR(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明确保留强制执行权利,避免二次诉讼成本。
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与物损的双重主张、违约责任的量化证明、维权成本的转移承担,均需依托专业与经验实现。
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团队深耕建筑建材纠纷领域,通过精细化诉讼策略设计,助力客户高效实现债权回收,切实降低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