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该案中,我方客户作为被告及反诉原告,不仅成功驳回了对方全部高额赔偿请求,更通过发起精准反诉,成功追回客户被长期拖欠的货款,保障了客户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客户作为被告,面临双重诉讼压力:
本案中,我方客户作为混凝土供应方,在向某施工项目完成供货后,对方当事人(施工方)长期拖欠尾款。在我方客户进行正常催收后,对方竟率先提起诉讼,以我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因重新施工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近三十万元。
此刻,我方客户从债权人,瞬间转变为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追索对方欠付的8万余元货款受阻,更面临近30万的索赔风险,处境极为被动。
反守为攻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山尘海盈办案律师团队在全面分析案情后,制定了“应诉抗辩+主动反诉”相结合的诉讼策略。
我们并未因对方率先提起诉讼而放弃主张自身权利,而是在积极应诉、合理抗辩的同时,果断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这一策略将单一的防御战,转变为维护我方客户合法权益的全面反击。
核心交锋
对方为支持其索赔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核心证据:一份《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旨在证明混凝土强度未达约定标准。
山尘海盈办案律师团队对此并未简单否定,而是进行了极为深入和专业的审查。
我们敏锐地指出,该鉴定报告存在根本性的程序瑕疵:其鉴定对象是已施工成型的路面实体,而非依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所要求的、在交货时由需方(即对方)取样制作的试块。根据该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而交货检验的取样与试验责任依法在于需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这一法定的、至关重要的交货检验义务。因此,其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混凝土在交货时即存在质量缺陷,更不能排除施工、养护等其他环节是导致强度不足的原因。我方律师团队的成功质证,从根本上否定了对方索赔请求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交货检验义务,导致其无法证明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对方当事人(本诉原告)要求我方客户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支持我方客户(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客户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人民币84,635.95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胜诉,是山尘海盈律师团队在建材建工领域中,将程序法与实体法深度融合的又一经典案例,用程序规则重构实体权利,以法律解构商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