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效判决确认,甲作为案涉项目部分标段实际施工人,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乙作为案涉特定标段实际施工人,二者均对发包方欠付总包方的剩余工程款享有合法债权;基于债权平等性,甲在该工程款范围内的债权不当然优先于乙的债权,故甲不能排除乙的强制执行;为维护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确认各方对案涉款项的执行顺位,并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2025)最高法执监74号
张某某: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24)川执复1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你与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争议的案涉1806113.98元款项,均为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承包的案涉项目支解分包给你和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你对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和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际施工人。
在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中,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依据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强制执行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
你申请执行一案中,德阳中院强制执行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回报尾款。该两案执行标的均为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本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你虽为案涉项目部分标段的实际施工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也系案涉**段的实际施工人;基于债权的平等性,你对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享有的债权并不当然优先于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排除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鉴于你与四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案涉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享有合法权利,为维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当确认各方对案涉款项的执行顺位,并依法执行。四川高院(2024)川执复171号执行裁定撤销德阳中院将案涉款项1806113.98元径行支付给你的执行行为,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